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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03號原 告 王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英文、賴清德、中華民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致無從特定審判範圍,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以本院115年度審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