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36號原 告 黃裕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婷、三旺實業社(全國不動產土城日月光加盟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第7點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惟該起訴狀之文末當事人欄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含電子簽章),且未提出該書狀之附屬文件(即「證物1號至證物9號」)之繕本或影本,依前揭規定,應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即「證物1號至證物9號」),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該書狀(含附屬文件即「證物1號至證物9號」)之繕本或影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