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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原 告 陳孟廣訴訟代理人 戴榮鋒

林舒婷律師謝雨靜律師林志騰律師被 告 張紫瀅訴訟代理人 杜易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9,553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63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被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686號裁定廢棄,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7萬2,05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萬4,724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7萬6,263元後,尚欠6萬8,461元(計算式:144,724-76,263=68,46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