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原 告 何麗容
黃姿瑜黃玟慈被 告 尤樹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又被告之戶籍地在嘉義縣之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所陳報之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地址,經送達結果,已因查無此巷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8頁)在卷可考。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