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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82號原 告 江俊龍被 告 凱撒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棋隆訴訟代理人 王姿喻訴訟代理人 蘇晏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5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