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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原 告 劉家炳訴訟代理人 李宗原律師

李進成律師被 告 劉佩玲

劉佩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被 告 劉晟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之交易價額,應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建物(被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被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予以塗銷,回復為被繼承人劉明花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情。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經濟上利益同一,不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相近屋齡、建築態樣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6,03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是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2,375萬1,929元(計算式:(層次面積79.36㎡+平台17.18㎡)×246,032元/㎡=23,751,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5萬1,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5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5,203元後,尚應補繳18萬4,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建物應有部分 土地應有部分 劉佩玲 1/3 1/15 劉佩菁 1/3 1/15 劉晟瑩 1/3 1/15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