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69號原 告 銀河名人DC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花金車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河名人DC大樓管理委員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起訴必須有對立之當事人、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及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裁判。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無對立當事人之存在,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銀河名人DC大樓管理委員會起訴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並以銀河名人DC大樓管理委員會為本件被告,原、被告為同一人,並無對立當事人之存在,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