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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9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被 告 張志成(原名:張進億)

莊子家謝孟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16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可參)。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先位】確認被告張志成與被告莊子家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25日所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備位】張志成與莊子家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莊子家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4月25日所為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張志成所有。㈢確認莊子家與被告謝孟儒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5月21日以重莊登記字第25690號設定登記、以謝孟儒為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9年5月18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㈣莊子家與謝孟儒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5月21日設定擔保債權額1,000萬元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之行為應予以塗銷,謝孟儒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而關於聲明第一項至第二項部分,原告聲明第一項先位、備位及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終局經濟目的同一,其訴訟目的均係為恢復系爭不動產為張志成所有之狀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2,90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398萬8,515元【計算式:

142,906元/㎡×(層次面積101.52㎡+陽台3.12㎡+雨遮3.35㎡+共有部分5,927.94㎡×101/10000)=23,988,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8萬8,515元。又關於聲明第三項至第四項部分,此部分聲明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供擔保物之價額,二者中較低者為準。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價額為2,398萬8,515元,業如前述,依首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核定之。綜上,原告上開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於經濟上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98萬8515元(計算式:2,398萬8,515元+1,000萬元=3,398萬8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9,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816元後,尚應補繳3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㈠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泰山區 同興段 139 1582.42 10000分之108㈡建物標示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鋼筋混凝土造 013層 七層:101.52 陽台:3.12 雨遮:3.35 1分之1 共有部分: 新北市○○市○○區○○段0000○號5,9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2 197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013層 一層:5.65 96分之1 共有部分: 新北市○○市○○區○○段0000○號5,9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