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原 告 許公言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複代理人 王卉妤被 告 王飛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7,24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000分之1311),返還登記予原告。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贈與契約之約定,原告已合法撤銷該贈與契約,爰依民法第41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聲明請求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16萬4,731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0,136,448元【計算式:164,731元×184.60㎡(層次面積131.10+陽台18.15+共有部分1722建號984.58×359/10000,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權利範圍1/3=10,136,448】,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3萬6,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32元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7,240元後,尚應補繳9萬2,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及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建物部分全部,土地部分原告許公言及被告王飛鴻部分)、歷年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