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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05號原 告 魏許富士被 告 蘇百年

陳南宏郭哲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5,072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具狀追加被告郭哲男及陳南宏,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陳南宏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南宏、蘇百年、郭哲男應連帶給付原告1,155,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從而,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5,005元(計算式:300,000元+1,155,005元=1,455,0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5,072元後,尚應補繳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