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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50號反訴原告即 被告 厚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桂蘭訴訟代理人 鄔曙擎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宋虹儀即銓星工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提起本訴,係主張兩造間就「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祥和院區轉型住宿式長照機構整修工程」之A棟部分,締結承攬契約,由反訴原告為定作人、反訴被告為承攬人進行工程施作。現工程已經完成,惟反訴原告拒絕不給付工程款,爰提起本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067,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則係主張兩造間上開承攬契約已經解除或終止,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所受領超過已完成工作價額之款項581,98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本訴、反訴間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前者係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後者係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得免繳反訴裁判費之情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81,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