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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33號原 告 簡美琴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被 告 羅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此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房屋、積欠之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兩造所簽房屋租賃契約及民法第179條前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