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9號原 告 葉秀妤被 告 楊庭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萬7,1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萬元) 1 利息 55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5年1月19日 (1+104/365) 5% 3萬5,335.62元 2 違約金 55萬元 113年10月8日 114年4月7日 (182/365) 0.5% 1,371.23元 3 違約金 55萬元 114年4月8日 115年1月19日 (287/365) 0.1% 432.47元 小計 3萬7,139.32元 合計 58萬7,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