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08號原 告 陳清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紫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就被告林紫文於115年7月22日所提答辯狀及民事反訴起訴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