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 告 魏江山即江吉夫之繼承人

江穆淇即江吉夫之繼承人

江欣琴即江吉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台幣(下同)487,839元,及其中443,94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㈡137,129元,及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減縮請求之違約金1,200元,共計206萬3,0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8萬7,839元) 1 利息 44萬3,949元 99年4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5+133/366) 20% 47萬6,214.15元 2 利息 44萬3,949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1月29日 (10+151/365) 15% 69萬3,472.66元 3 違約金 1,200元 - 1,200元 小計 117萬886.81元 項目2(請求金額13萬7,129元) 1 利息 13萬7,129元 102年10月1日 104年8月31日 (1+335/365) 19.71% 5萬1,834.76元 2 利息 13萬7,129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1月29日 (10+151/365) 15% 21萬4,203.01元 3 違約金 1,200元 - 1,200元 小計 26萬7,237.77元 合計 206萬3,093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