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83號原 告 左秀招被 告 陳明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稱被告住新北市三重區之地址,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之結果,被告並無居住於該址,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再查,被告之戶籍址為桃園市八德區,復未見本院有何管轄之憑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