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原 告 賴淑姬被 告 吳依紋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98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原告受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本院刑事庭經原告之聲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元。又本件被告係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罪名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犯罪,即無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