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04號原 告 張譯升被 告 陳冠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等語,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遷徒記錄,被告自民國88年6月3日起分別居住基隆市及新北市瑞芳區,目前設戶籍於新北市瑞芳區迄今仍未遷出,是堪認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非於本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此有遷徙紀錄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