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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原 告 徐健鳴被 告 王偉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提出被告之身分證影本,而主張被告戶籍地為「新北市土城區」之地址,惟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被告已於114年3月10日遷入高雄市鼓山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