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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原 告 何錦東被 告 馮天賢

郭尊文

張宗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人之住居所分處新北市汐止區、臺北市士林區、彰化縣員林市,是被告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惟均未於本院轄區範圍內。復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物,未見本件有何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管轄權位於本院轄區之情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