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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原 告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健衍

被 告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29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2,597元,此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