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97號原 告 京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修被 告 蘇士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曾就股權轉讓等事項進行協議,因被告未完整交接、未返還公司款項資產、未說明公司資產流向等情形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