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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19號原 告 康凱博被 告 簡伯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6萬元,詎被告屆清償期限不為清償,訴請被告給付56萬元,及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