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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47號原 告 陳品芳兼訴訟代理人 賴伯杰被 告 陳仁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80。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將新北市○○區○○路○段0號0樓房屋內之菸味、二手菸飄散侵入至原告居住同棟0樓,而前開訴訟標的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無法估算該訴訟標的之利益,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之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其餘訴之聲明部分,原告係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7萬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萬6,000元(計算式:165萬+7萬8,000元+7萬8,000元=180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7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2,280元,仍不足2萬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