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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174號原 告 羅寶金被 告 陳昶墉

葉聖惠陳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337,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查,被告等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住所地分別為:「桃園市大溪區」、「桃園市八德區」及「臺北市內湖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等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見限閱卷),且原告亦無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有何特別審判籍之約定,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