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蒔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心瑜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林宜珊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起訴係主張解除或終止兩造間室內裝修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62萬3,913元;而反訴原告係主張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約定、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505項第1項、第511條但書規定,並請求尾款、追加工程款、營業稅等,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0萬0,719元,以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足見本訴與反訴間,訴訟標的並不相同,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定不另徵收裁判費之情形。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0,71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