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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388號原 告 周進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珀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並請求被告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將判決主文或法院認為適當之判決內容於被告個人FaceBook網頁或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場所刊登10日(訴之聲明第二項)。其中刊登判決主文等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並與請求金錢部分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00元,尚不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刊登法院認為適當之判決內容」或「刊登於法院認為適當之場所」,並非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合強制執行,茲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補正至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合強制執行之程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