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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57號原 告 王忠德訴訟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被 告 王忠義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移轉7分之1予原告和訴外人王忠興所有,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含代位王忠興請求)移轉之土地價額為據。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114年度公告現值係每平方公尺10,900元,其面積係342平方公尺,乘以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共計7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5,086元【計算式:10,900元/㎡342㎡2/7=1,065,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00元,尚不足12,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51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