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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79號反訴 原告即被 告 林正大反訴 被告即原 告 林政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