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47號原 告 呂宇庭訴訟代理人 董慶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姓名不詳之被告甲、乙,並聲請本院發函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下稱忠義國小)詢問原告遭家長投訴案件之投訴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特定被告甲、乙之姓名人別,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忠義國小函詢上開內容,經忠義國小函覆「該投訴案件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校務行政系統之『陳情案件管理』轉派,本校無從查知該投訴人之個人資料及完整投訴內容,爰尚無法提供」。是依原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調查後,仍不能特定姓名不詳之被告甲、乙之姓名人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乙之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於被告甲、乙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