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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056號原 告 林○惠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J○A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