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15號原 告 張金發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可欣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萬元(計算式:424萬元+424萬元=8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716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9萬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