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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66號原 告 盧○錦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編號 原告應事項 ⒈ 補正被告「115年度少調字第1328號少年」之年籍、住居所、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資料: 本件原告起訴以「115年度少調字第1328號少年」為被告,未載明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115年度少調字第1328號詐欺案件之涉案少年、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到院閱卷,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原告如欲聲請調查證據,亦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具狀說明調查之具體方法(包含調查單位及調查之事項、內容)。 ⒉ 表明上開編號⒈事項之狀正本及繕本(均含證物)各1份。 ⒊ 民事訴訟為當事人進行主義(須自行主張、舉證),法院基於中立裁判立場,無法偏幫一造,且經實體判決確定後即有既判力,不得再行爭執。原告如不懂法律或需要協助,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全國專線:000-0000轉2,市話直撥,手機加02,如經審核通過可指派法扶律師協助)及其各地分會,或法律專業人士洽詢協助,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請審慎處理。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