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6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盧蕙芝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