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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44號原 告 廖仲遠被 告 朱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萬5,84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前,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攤架、雜物或其他妨害原告通行之物品移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被占用範圍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侵害面積計算(約0.64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840元(計算式:181,000元/㎡×0.64㎡=115,840元)。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