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79號原 告 許晉維

許哲維許秀霙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新湘即金運山生命禮儀社、翁于婕、李冠逸、王順吉、王琨翔、朱柏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⒈ 提出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訴,然原告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於法不合,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函文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含所附證物)到院。 ⒉ 原告許晉維、許哲維若欲委任原告許秀霙為訴訟代理人,請一併補正合於法定程式之委任狀到院(委任狀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⒊ 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附此敘明。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