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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98號原 告 羅遇安被 告 羅玉平

羅玉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具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610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8日送達原告,詎原告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