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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6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被 告 魏立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9,5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0,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8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3,00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56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70萬663元 1 利息 70萬663元 114年11月15日 115年3月18日 (124/365) 8.73% 2萬780.32元 2 違約金 70萬663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3月18日 (93/365) 0.873% 1,558.52元 小計 2萬2,338.84元 合計 72萬3,002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