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原 告 陳建榮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4,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