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77號原 告 李明憲被 告 彭奕睿
彭國書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等語,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之被告2人之住所地為南投縣國姓鄉,而本院職權調查被告等人之戶籍地址亦為上開地址,顯見被告之住所地非本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