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00號抗 告 人即被 告 宓位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鄭傑仁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