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廖俊清
廖麗華廖文斌廖文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許慈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3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5年3月2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