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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王熙乾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被 告 王尹伸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劉迦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據繳納裁判費(下同)131,964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及共有部分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據。該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間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33,597元,有本院職權查得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3.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

78.6㎡+陽台6.53㎡+雨遮2.66㎡+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128.94㎡應有部分1/32+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建物12.78㎡應有部分1/10=93.1㎡,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調解卷內可稽。是本件房地於起訴時之總價為12,437,881元【計算式:93.1㎡131,9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37,8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9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31,964元,尚不足8,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0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