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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蔡東成上列原告蔡東成與被告重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萬元(計算式:160萬+1,260萬=1,4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