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王進添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被 告 羅傅荀
幸福芸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幸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查本件被告羅傅荀、李幸芸之住所、被告幸福芸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為高雄市及新北市淡水區,有民事起訴狀、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