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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審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黃種進被 告 張李寶玉

張海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9,25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500,000元,並拆除被告增建於新北市○○區○○街0號1樓房屋占用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遮雨棚6.9公尺×2.5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05,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00元×(6.9×2.5)平方公尺+7,500,000元=10,6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9,250元,仍不足34,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