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馥羽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若涵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