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配方式」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己○○、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戊○○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妻,未育子女,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姊妹均為繼承人。因兩造間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遺產分割。
二、被告方面:
㈠、丁○○:同意將自己部分贈與原告。
㈡、己○○、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戊○○於114年12月15死亡,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被繼承人戊○○所留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此外無其他遺產或負債。戊○○所遺之財產,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應可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查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屬兩造公同共有,且無法律禁止或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裁判分割。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之財產價值為79,936元(計算式:100+12+59575+249+20000=79936元),而附表一編號五之機車價值約為20,000元,為原告與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自應優先分配給原告,編號六之機車需要報廢,已無殘值為被告丁○○所不爭執,扣除原告先分配20,000元、佔遺產約為2/8,原告優先分得1/4,尚餘1/4應自存款分配,依原告、被告己○○、丙○○、丁○○以3/12:2/12:2/12:2/12分配,比例應為3/9:2/9:2/9:2/9,爰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一:
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金額) 本院分配方式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0元 由原告取得1/3,被告各取得2/9。 2 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2元 由原告取得1/3,被告各取得2/9。 3 中華郵政公司板橋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 59575元 由原告取得1/3,被告各取得2/9。 4 凱基商業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49元 由原告取得1/3,被告各取得2/9。 5 山葉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 1台(價值20,000元) 由原告取得 6 628-KZL機車 1台(已無殘值) 由原告取得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甲○○ 1/2 2 被告己○○ 1/6 3 被告丙○○ 1/6 4 被告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