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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原 告 陳oo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等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固起訴請求被告滿oo、吳oo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3,433元,另主張被繼承人所持有之不動產遭被告2人偽造文書且侵害原告特留分,保留調解時要求金額,有聲請調解狀、聲請調解補正一狀在卷可佐;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部分以及侵害原告特留分等之原因事實均不明,且原告亦未指明被繼承人相關不動產,且原告另又指稱,被繼承人遺產不只有遺產參考清單的內容,尚有其他財產在死亡之前就遭被告2人處分完畢,故應將遭處分的財產列為遺產後依照應繼份比例分配,此有電話紀錄單在卷可佐,然原告迄今均未指明相關財產項目。本院業已於民國115年6月3日裁定通知原告應予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9日送達原告、同年6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