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原 告 A01被 告 B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婕妤